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
去年,乌兹别克斯坦1吉瓦光伏项目首期400兆瓦并网发电,这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中资企业在中亚地区投资的最大光伏项目。项目投运后,每年发电量可达24亿千瓦时,预计每年减排二氧化碳240万吨。当地居民古尔诺拉感慨:“这片荒漠气候恶劣、条件艰苦,中国企业在短时间内建起了绿色能源基地,是一个伟大的奇迹。”
知识混淆对知识创新的阻碍,与宪法学学科体系还不健全密切相关。学科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知识走向系统化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学科内部不同类型的知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实际。必须建立契合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的实践需要、更加体现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学科体系,才能实现宪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有效避免当前宪法学概念体系、范畴体系、命题体系存在的某些知识混淆问题,更好推动宪法学知识创新、服务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宪法学总论研究中,要突出宪法学总论知识的“法哲学”特性,尤其注重为构建宪法学分论知识体系提供能够使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法论,以方法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形成宪法哲学等宪法学细分学科。宪法学分论研究也应进一步区分为制度宪法学、实践宪法学等细分学科,前者主要研究和阐述宪法条文的内涵,提供学习和理解宪法的解释方法和理论思考,后者主要研究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工作如何将宪法作为行为依据,如何运用宪法规定来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宪法问题。通过发展和完善宪法学学科体系,就能把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真正落实到学术实践中。(莫纪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