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新浪微博app安卓版下载_V4.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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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记者联系眉州路1055弄项目相关建设方,对方书面答复称:本项目光伏施工均属于按图施工,关于客户反馈的屋面光伏板高度的情况,本项目光伏部分的设计依据引用规范、现行的必须执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中未涉及光伏安装高度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业主,针对光伏问题项目会做专题研究,结合功能要求,将做局部优化或者遮挡,满足功能的同时兼顾美观。业主汤女士为此感到困惑:现行的技术标准明明有高度限制的规定,为何开发商认为不必执行?《新浪微博app安卓版下载_V4.32.47》